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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心房”整治专项行动操作

    信息发布者:肖子燕
    2021-09-24 15:18:46   原创

    空心房”整治专项行动操作手册目标任务对全县范围内的“空心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工作任务和县财政情况,分阶段推进。重点整治乡村振兴省市级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全部清零)和其它村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空心房”,其他“空心房”暂缓实施。二、整治内容(一)整治区域突出重点。一是地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乡结合部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两旁的村庄;二是已创建的国家级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魅力宜居村庄等重点片区;三是全县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 (二)整治对象实行“四纳入”。一是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管护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空房、杂房,废弃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生产性用房等“闲置房”;二是“一户两宅或多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烂不堪的“危旧房”;三是零星分布、简易建设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以及分散居住且本人自愿拆除的“零散房”;四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房屋。 (三)整治标准做到“五到位”。一是对“违建房”予以拆除;二是对整治退出的地块,依照村规划开发利用到位;三是对拆旧后依照村庄规划可以重新建房的要监管到位;四是农村违法建房专项治理到位;五是对整治后的村庄长效管理到位。三、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2021年9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机构组建、动员部署、工作力量调配等工作。(二)调查摸底(2021年9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力量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空心房”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调查登记台账,报县“空心房”整治办。(三)实地丈量(2021年10月15日前)。“空心房”整治的房屋拆前丈量由乡镇组织有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实地丈量,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同时要拍照存档,整座房前后左右四个方向都要拍摄可以反映房屋全貌的照片,避免房屋拆除后计算补偿时发生纠纷。实地丈量要绘制“空心房”宗地图,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周边参照物及距离都要上图,实地丈量人员、村组干部和房屋权利人都要在宗地图上签字确认。尤其注意房屋权利人不在家,需要委托他人签字确认的,各乡镇一定要受委托人签署相关承诺,“受谁委托,对签字确认的结果负责”。(四)拆旧复垦(2021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为“空心房”拆旧复垦实施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严格把握好拆旧复垦进度、标准,尤其是房屋拆旧要彻底,建筑垃圾清运要彻底,土地复垦要到位,不能随意降低拆旧复垦标准。根据前一阶段“空心房”整治工作的经验,为确保拆旧特别是复垦达到验收标准,拆旧复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种为房屋权利人自行拆旧复垦,乡镇、村督促权利人按标准拆旧复垦到位。第二种为乡镇整乡委托县城投集团实施拆旧复垦,由房屋权利人向乡镇出具拆旧复垦委托书,乡镇向城投集团出具拆旧复垦委托书。城投集团拆旧复垦的指导价格为砖混结构房屋4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30元/平方米。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拆旧复垦的,乡镇在实地丈量后要提前告知县整治办,县整治办将会同城投集团,协助乡镇搞好“三块地样板”,供群众拆旧复垦学习参照。拆旧复垦到位后,乡镇要尽快明确耕种和管护主体,并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后期管护。(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是“空心房”整治拆旧复垦验收的主体,房屋拆除到位、复垦到位后乡镇自行组织验收,出具《洞口县农村空心房整治拆旧复垦验收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即为最终验收意见。验收标准为房屋拆除复垦后,地块平整度达标,无砖头、瓦片、杂草,线型美观,排水通畅,地块落实耕种,有与复垦地类相适应的农作物,土体厚度在50厘米以上,耕作层(肥土)厚度在30厘米以上。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落实管护责任。(六)支付补偿(2021年2月28日前)。经乡镇(街道、管理区)验收合格,根据《洞口县农村空心房整治拆旧复垦验收表》和《拆旧复垦协议》,由乡镇(街道、管理区)汇总后,以村为单位向县整治办提出支付拆旧复垦补偿款申请,县整治办将会同县财政、县城投集团筹集拆旧复垦补偿款,统一支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分发至拆旧户。“空心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中未明确的其它补偿情形,各乡镇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空心房”整治乡镇工作经费中适当安排,最大程度提高群众满意度。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以房屋(建筑物)屋檐滴水线垂直投影面积为准。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以房屋(建筑物)外墙外侧线垂直投影面积为准,几类特殊情况按如下办法计算:(一)有屋檐柱(木柱或砖柱)支撑的房屋,屋檐柱外侧至房屋外墙间的走廊面积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二)无屋檐柱支撑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外侧线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外挑走廊(阳台)按垂直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三)多层房屋的,楼层平均高不低于2米,楼层间有楼梯可上人,各楼面铺满楼板,且各楼层均有外墙围合形成可使用封闭空间的,各楼层外墙外侧线垂直投影面积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木结构阁楼原则上不计算建筑面积。五、拆旧复垦补偿标准按照要求拆除到位、复垦到位的“空心房”纳入拆旧复垦补偿范畴,实行一次性补偿。支付拆旧复垦补偿的原则是:地块内垃圾全部清除、按照复垦标准和范围复垦到位、地块上落实耕种、拆旧复垦经乡镇验收合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完整的房屋(含正屋和偏屋)土木结构拆旧复垦补偿标准5000元/座+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拆旧复垦补偿标准5000元/座+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二)全部倒塌的房屋拆旧复垦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具体补偿数额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按照利于工作开展、便于化解矛盾的原则予以确定。(三)局部倒塌的房屋拆旧复垦补偿标准为5000元/座+未倒塌房屋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结构以实际丈量和旧房照片为准。(四)猪牛栏和杂屋等配套、附属建筑物。房屋以外的猪牛栏和杂屋等配套、附属建筑物拆除后,具体补偿数额由乡镇(街道、管理区)根据建筑物面积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数额:1.建筑面积≤3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2.30㎡<建筑面积≤50㎡的,补偿高不超过2000元;3.建筑面积>5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00元。(五)以下情形纳入空心房整治,只统计拆除复垦面积,不进行拆旧复垦补偿。1.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属异址新建或原址重建的拆除后不予补偿;2.已享受异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房屋拆除后不予补偿;3.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房屋拆除后不予补偿;4.整座房屋没有全部拆除(留有部分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拆除后的垃圾没有全部清运、地块复垦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都不予补偿;5.空心房拆除后,群众拟原址重建的不予补偿;六、合理把握复垦方向空心房拆除后,凡是能复垦为水田的,一律要复垦为水田;不适合复垦为水田,能复垦为旱地的,一律复垦为旱地;不适合复垦为耕地的,要复绿。(一)复垦地块旁有灌溉系统且能正常灌排水的,一律要复垦为水田。(二)复垦地块周边一定距离内有水源(水渠、水井、水塘、水库)且能通过开挖毛沟、铺设水管、增设抽水泵等简单引水措施实施灌溉的,一律要复垦为水田。实施简单引水措施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复垦补偿款,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据实统计汇总,报县“空心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县“空心房”整治领导小组安排专项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支付给复垦实施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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